防火管理人


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

        擔任「防火管理人」者,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,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。
並且,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。

防火管理業務主要內容

防火管理業務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:
1. 制定消防防護計畫,規劃防災相關事項。 
2. 自衛消防編組:
員工在十人以上者,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
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,應增編安全防護班救護班。 
3. 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,每月至少檢查一次,檢查結果如有缺失,應報告管理權人   
    立即改善。 
4. 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。 
5. 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、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。 
6. 實施滅火、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,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,並應
    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。 
7. 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。 
8. 用火、用電之監督管理,減少因用火、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。 
9. 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,杜絕縱火案件發生。 
10. 設置場所之位置圖、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。 
11. 遇有增建、改建、修建、室內裝修施工時,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,以監督施工單位用 火、用電情形。 
12.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。 

防火管理制度之預期成果

1. 藉由消防防護計畫之制定,對於火災預防、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等防災相關事項,予
以系統性之規劃與訓練,以求達到下列目標: 
①防止火災發生,保障人員及財物安全。 
②縱使火災發生,亦能迅速將其撲滅,降低財物損失。 
③火場中能迅速應變,採取適當避難逃生相關措施,以保護人命安全。 
2. 平時對於用火、用電設備予以監督管理,並制定防止縱火相關安全措施,以杜絕火災發生之根源。 
3. 經由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,遇有缺失立即報告管理權人改善,以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妥善可用,於災害發生時,能夠適時發揮應有之功能。 
4. 將單位人員依其職務編成自衛消防編組,包含滅火班、通報班、避難引導班、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,並於每六個月實施演習訓練一次。使單位人員了解並熟悉其職責,以期於災害發生時能有條不紊地迅速應變,將危害損失降至最低。 
5. 增、改、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,常因電源中斷或設備停用,原有安全防護系統不再有效防護,容易導致火災,例如台北圓山飯店大火,即是施工不慎引發火災。因此,建築物施工時期,必須另定消防防護計畫,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、用電安全。如此,必能提供更進一層施工安全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