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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訓練目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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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,應由管理權人,遴用防火管理人,資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,報請消防機關核備,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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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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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保齡球、三溫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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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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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容院、視聽理容、指壓按摩場、KTV、MTV、PUB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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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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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觀光旅館、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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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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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(賓)館、面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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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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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樓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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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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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、總樓地板在二百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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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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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(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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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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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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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結訓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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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訓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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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取得(防火管理人)證書兩年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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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 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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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第十三條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 新台幣一萬以上,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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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書授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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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測驗合格者,由內政部消防署授予合格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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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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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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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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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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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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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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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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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:30~17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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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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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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