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火管理人-初(複訓)

 ● 教 育 訓 練
一、訓練目的:
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,應由管理權人,遴用防火管理人,資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,報請消防機關核備,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。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保齡球、三溫暖。
1.
理容院、視聽理容、指壓按摩場、KTVMTVPUB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。
2.
國際觀光旅館、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。
3.
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(賓)館、面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。
4.
總樓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。
5.
學校、總樓地板在二百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。
6.
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(構)。
7.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。

二、結訓資格:
受訓資格:
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
    則:
違反第十三條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以上,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
證書授予:
經測驗合格者,由內政部消防署授予合格證書
日期
星期
時間
時數
費用
/
/
08301730
16
4000


複訓


一、訓練目的:
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,應由管理權人,遴用防火管理人,資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,報請消防機關核備,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。
1.
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保齡球、三溫暖。
2.
理容院、視聽理容、指壓按摩場、KTVMTVPUB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。
3.
國際觀光旅館、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。
4.
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(賓)館、面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
5.
總樓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
6.
學校、總樓地板在二百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
7.
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(構)
8.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
二、結訓資格:
受訓資格:
已取得(防火管理人)證書兩年者
    則:
違反第十三條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 新台幣一萬以上,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
證書授予:
經測驗合格者,由內政部消防署授予合格證書
日期
星期
時間
時數
費用
/
/
08301730
8
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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